2008年10月30日 星期四

因為他殺人,所以我就可以放火?

前些日子某位大陸人士來台做學術交流,結果被打成豬頭、受盡各種辱罵後,狼狽地回到彼岸。


社會上的評價跟聲音都很兩極,到最後變成了「藍綠紅」的口水戰,這些誰大誰小誰主外誰主內的議題,我其實都沒有什麼興趣。

姑且不論政治方面的議題,我們老百姓嘛,並不是每個人都有那麼多的熱血來管這紅帽子多大頂,對我來說,桌上有沒有可以讓大家吃飽的美味肉餅比較實際,吃的餅乾有沒有毒是我比較關心的話題。

但是有些道理還是要拿出來釐清。

首先,打人就是不對,除非他是現行犯,這是我們中華民國的法律所唯一允許的打人行為(其實也不是「打」,而是每個人都可以用武力制服現行犯)。
現在連做父母跟老師都不能隨便打小孩,更何況對方還不是你兒子、也不是你的學生,即使是罪大惡極的罪犯被警察抓去遊街,你都不能衝上去打他。
總之,動手的就是輸一半。

記得在我念國中的悠久年代裡,只要是打架,不管誰先動手,凶巴巴的訓育組長揮起大棒,兩方人馬都揍。
沒有誰先挑釁的問題,而是誰也動手了就是有錯。

但是,還是有熱血的鄉民抬出許多理由,把「打人」這件事情合理化。
我還是不提起那些政治化的理由,太過主觀的想法早就不是理由。然而有個理由是:
「因為他們迫害法輪功學員及西藏人,所以他活該被我們打。」
這個理由真的太不合乎邏輯。

「因為陳進興殺人,所以我可以到他家放火。」、「因為他強姦了婦女,所以我可以動用私刑割掉他的小老弟。」
這些鄉民的邏輯是不是就是這樣呢?

再次強調,這絕對不是政治顏色的問題,而是你身為一個「人」的邏輯。而這個邏輯,早在你念小學的時候,老師都早就告訴你了。

如果你要說:「老子就是沒唸過小學。」那我想,被你支持的那個理念或是政黨想必也會感到相當汗顏。
如果因為對方擁有某部分令人髮指的行為,我們就要以牙還牙、以眼還眼,那這個社會還需要法律嗎?
因為對方有某種迫害他人的行為,因此你就拿這個當理由反過來迫害他;當你拿對方站不住腳的行為,用一樣的態度「懲罰」對方時,你便也變成了你原本唾棄的那種人。

老話道:「當你用手指指責別人時,正有四隻手指頭比著你自己。」
當你拿對方的惡行來反過來動用私刑時,你又是什麼呢?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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